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 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零 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萬零肆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