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憲 被 告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勝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