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 原 告 大福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橡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零伍拾參元 ,折合銀元為貳拾叁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貳仟伍佰伍拾陸 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貳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