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 原 告 呂建緯即逢春實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東岸廣場新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 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 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