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 台幣捌仟叁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仟叁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