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玖拾 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