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 告 俞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桂欽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甚明。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判 命被告給付五十一萬五千零四元,主張依據本院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四五號和 解筆錄請求被告一次給付,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該和解筆錄 所列被告為長威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威佑公司),本件被告則為長威佑公司 法定代理人,有前揭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按。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因被 告係長威佑公司負責人故對之提起訴訟,亦不能陳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九 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未合,經本院於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日當庭諭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七日內提出完整準備書狀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起訴程式不合,駁回訴訟。原告並應於七日內 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原告僅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提出書狀補正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並附其所開立本票影本五件,惟仍未以書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即屬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