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昶宏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陽 送達代收人 馮佳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 仟柒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 柒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