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銘 送達代收人 許宏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宏茂(原名張永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柒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萬零參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玖萬壹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