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豐隆電子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柒萬伍仟陸佰伍拾│EC一一一四三二│ │ │ │司 │稽分行 │ │伍元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