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劉佩宜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伍仟柒佰柒拾伍元│UI六一八0九六│ │ │ │司江國松 │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