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愛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萬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叁萬捌仟零捌元 │0000000 │ │ │限公司甲○○○ │ │ │ │ │ ├─┼─────────┼─────────┼───────────┼────────┼────────┤ │2│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壹佰貳拾柒萬柒仟│0000000 │ │ │限公司甲○○○ │ │ │肆佰柒拾貳元 │ │ ├─┼─────────┼─────────┼───────────┼────────┼────────┤ │3│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壹佰貳拾柒萬柒仟│0000000 │ │ │限公司甲○○○ │ │ │肆佰柒拾叁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