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 聲 請 人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中華開發工業│九十二年二│參佰貳拾萬伍仟陸│AH○○一一│ │有限公司楊愷悌 │銀行桃園分行│月十五日 │佰貳拾玖元 │七九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