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呂玲如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 劉法正律師 邵達愷律師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盛山 訴訟代理人 金旭東 10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30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