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再微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再微字第1 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3年度勞小再抗字第 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 規定,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 項、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 官 周玉群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