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小再抗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小再抗字第一號 再審抗告人 甲○○ 右再審抗告人與再審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就本院九十二年 度勞小抗字第一號聲請再審,再審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抗告之裁判費 為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法 官 劉雪惠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