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何美卿 右原告與被告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