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