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91年度存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甲○○ 戊○○○ 丙○○ 乙○○ 住台北市○○路○段189號12樓之6 相 對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1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銀行南崁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拾伍張,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佰萬元(新臺幣壹佰萬元伍張,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拾張,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度全7字第5117號 民事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第一銀行南崁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5張,面額共計新臺幣6,000,000 元(新臺幣1,000,000 元5 張,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新臺幣 100,000 元10張,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合議,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假扣押及提存供擔保之事實,本院已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又前開假扣押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述提存物,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同意書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附卷可佐,是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