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十字第四五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十字第四五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億零 肆佰玖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准以等值之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貳佰萬股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陸佰參拾肆萬陸仟零伍拾伍股代之。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十字第四五三○號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 供擔保而對聲請人所有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准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億零四 百九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因本件 擔保金額甚鉅,如僅令聲請人全部以現金提供反擔保實強人所難,而相對人之至 親好友願提供其名下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上市櫃股票,連同相對人本身所持有之 股票提供反擔保,是以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之收盤價計算,所提供之股票總市值有 一億四千八百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元,苟尚有不足,聲請人亦願就差額以現金補足 ,爰聲請裁定准予聲請人變換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全十字第四五三○號假扣押卷,閱明無誤,核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富驊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係股票上櫃公司,依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裁定前一日)之收 盤價,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每股八.○五元、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每股十四元計算其價值,即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十字第四五三○號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提供之擔保金一億四千八百五十五萬八千五百元,准以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二百萬元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六百三十四萬六千零五十五股(股 以下進位)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