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彰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財斌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五七之一一六號信箱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