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 告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四萬四千九百二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下同)一 百五十二萬零三百六十四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一 百四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五千一百四十 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