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 貳仟捌佰柒拾元。(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