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三號 原 告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被 告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