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