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號 丙○○ 號 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43 號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