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三號 聲 請 人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元澤企業社陳良旭 │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柒萬零參佰貳拾伍│AS一九三五四六│ │ │ │ │ │ │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