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0 │壹 │壹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