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四樓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 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二 │ │ │0 │ │ ├─┼───────────────┼──────────────┼────┼───┼────┼───┤ │2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四 │ │ │0 │ │ ├─┼───────────────┼──────────────┼────┼───┼────┼───┤ │3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六 │ │ │0 │ │ ├─┼───────────────┼──────────────┼────┼───┼────┼───┤ │4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八 │ │ │0 │ │ ├─┼───────────────┼──────────────┼────┼───┼────┼───┤ │5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0 │ │ │0 │ │ ├─┼───────────────┼──────────────┼────┼───┼────┼───┤ │6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一 │ │ │0 │ │ ├─┼───────────────┼──────────────┼────┼───┼────┼───┤ │7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三 │ │ │0 │ │ ├─┼───────────────┼──────────────┼────┼───┼────┼───┤ │8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E─0000000─│ │ │1000│ │ │ │ │五 │ │ │0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