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富順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潮誠物流有限公司劉│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壹萬壹仟捌佰捌拾│NC七00一0八│ │ │ │如琦 │ │ │參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