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儒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桃園縣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3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93年2月12日 │38,824元 │UC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