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40號聲 請 人 高杰噴砂工程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羅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 94年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揚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桃園分│93年5月30日 │26,250元 │AQ四五一四九七│ │ │ │司黃世文 │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