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 一一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鄭陳麗美 │新竹商銀大樹林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壹萬零柒佰陸拾叁│AA三五一八八八│ │ │ │ │ │ │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