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一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數 │股票金額 │股票號碼 │張數 │備 考 │ │ │ │(新臺幣)│ │ │ │ ├───────────┼────┼─────┼─────────────┼────┼────┤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伍萬股 │伍拾萬元 │84–ND–011601~│伍拾張 │ │ │ │ │ │84–ND–01165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