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林曉芳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F0 ~T40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九五○一至八0─│ │捌拾伍│捌萬伍仟│ │ │ │ │ND─九五八五 │ │ │ │ │ ├─┼───────────────┼──────────────┼────┼───┼────┼───┤ │2│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二六一九六至九一│ │肆 │肆仟 │ │ │ │ │─ND─二六一九九 │ │ │ │ │ ├─┼───────────────┼──────────────┼────┼───┼────┼───┤ │3│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六一○ │ │壹 │貳佰伍拾│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