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書 記 官 陳玲莉 附表 ~F0 ~T40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九三0一~八0─│ │柒拾伍│柒萬伍仟│ │ │ │ │ND─九三七五 │ │ │ │ │ ├─┼───────────────┼──────────────┼────┼───┼────┼───┤ │2│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二六三一四~九一│ │叁 │叁仟 │ │ │ │ │─ND─二六三一六 │ │ │ │ │ ├─┼───────────────┼──────────────┼────┼───┼────┼───┤ │3│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八0六 │ │壹 │柒佰伍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