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尤乃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劉佩宜 ~B 法官 張明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富士鵬科技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壹佰零壹萬伍仟陸│A0000000│ │ │ │公司 謝世富 │行 │ │佰叁拾叁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