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6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3年度勞再微字第1 號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本件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