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56,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7,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