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七二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被 告 比吉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