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八號原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 律師 被 告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一七六四四O號「積層式晶片型電子元件之絕緣結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又同法第一O八條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一七六四四O號「積層式晶片型電子元件之絕緣結構」專利,然原告所據主張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迄未確定。從而,在原告所憑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在前述舉發案確定前,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書 記 官 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