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 告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甲○○ 代 理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本件前因系爭專利權舉發案尚未確定,經本院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90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因上開專利權之舉發案,業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