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3年度壢簡字第430 號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 ㈠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