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甲○○ 乙○ 共同送達 被 告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二人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即原告各人應分別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乙○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有違同法第117 前段之規定,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逾期未補,同駁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