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 告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因本件係因兩造間委託合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由本院管轄,乃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先予敘明。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7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