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 告 寅○○ 壬○○ 癸○○ 丑○○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惠玲 乙○○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卯○○ 己○○ 被 告 良盛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桃園縣大 辛○○ 住桃園縣大 丁○○ 住桃園縣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