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汪玲君 被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