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甲○○原名古熾昌 戊○○原名徐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