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 告 甲○○ 被 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基財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華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華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5,136元, 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2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