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昌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3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